2018年武汉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总结归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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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 概述(选、简)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演变和发展: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 “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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